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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彭阳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房正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房正纶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20年,被告人房正纶在担任隆德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固原市原州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814万元。2017年,被告人房正纶在担任原州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违反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和特色农产品产业融合新建项目建设要求,且未报政府相关会议和区委相关会议研究审定,指使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超概算采购事先设定的宁夏乾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圆德慈善产业园1号办公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11.914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房正纶在因滥用职权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正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等部门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项目和供销社特色农产品产业融合新建项目要求,以及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指使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违规采购事先设定的办公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房正纶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彭阳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彭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