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因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被判刑 北京法院首次对猎杀野生动物被告人判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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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雪泓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6个月至7个月不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法院还判决5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道歉声明。据悉,这是北京首例对猎杀野生动物被告人判处惩罚性赔偿并责令道歉的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4月28日,刘甲联系董戊等4人相约前往北京密云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活动。4月28日23时许至4月29日2时许,5人驾车至密云水库上游太师屯镇、高岭镇多个树林内,使用弹弓、弹弓枪、复合弓等禁用工具,并使用强照明、热成像仪等专业设备,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捕获野生动物6只。
经鉴定,6只野生动物物种为雉鸡,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800元。
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对5名被告人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被告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依法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密云法院审理认为,刘甲等5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弹弓枪等禁用工具,使用强光照明、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庭审中,5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已触犯刑法,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此外,法院认为,5被告人非法狩猎且虐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责令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民法典也规定了“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判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以司法的力量守护北京重要的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资源战略储备基地。
目前,多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