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其他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
(相关资料图)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月25日,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称,《意见》统一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
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意见》融合了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保帮扶政策,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了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该负责人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对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既往政策规定继续实施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认定?按照《意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认定条件,目前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各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救助对象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由认定部门及时上传报送,医保、民政、乡村振兴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意见》,将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
其中,要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和之前的政策相比,《意见》统一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该负责人表示,并且明确了封顶线,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不低于10万元、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新增了倾斜救助,即对规范转诊且在全市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如果未按规定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此举的目的是规范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倡导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合理就医。”该负责人说。
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区县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记者:李珩